{{ $t('FEZ002') }} 總務處事務組|
依據:臺北市中山區長春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排球場場地租用時段為週一、週二、週四及週五19時至21時30分,共計4個時段,各時段租用日期及費用(包含「夜間照明設施電費」)如下:
租用日期 | 費用(新臺幣) | |
星期一 19:00~21:30 | 10月(3次):13,20,27 11月(3次):3,10,17 12月(5次):1,8,15,22,29 | $6,875 |
星期二 19:00~21:30 | 10月(4次):7,14,21,28 11月(4次):4,11,18,25 12月(5次):2,9,16,23,30 | $8,125 |
星期四 19:00~21:30 | 10月(5次):2,9,16,23,30 11月(4次):6,13,20,27 12月(3次):4,11,18 | $7,500 |
星期五 19:00~21:30 | 10月(3次):3,17,31 11月(3次):7,14,28 12月(4次):5,12,19,26 | $6,250 |
二、租用期間如為本校因素而停場,將於本季結束後退還該次停場之費用(每次新臺幣625元);但若因下雨之因素未使用,租用人須在三日內自行發信通知本校未使用該場次,否則當次仍予以計費。
三、進場及離場時間:為配合本校門禁管理時間,排球場場地租用人請於18時50分後始得進入校園,並於22時前離場,活動結束後請自行將垃圾等廢棄物帶走。
四、排球場地不提供捲繩把手及球網,請自行攜帶,並請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恢復原狀。
五、各時段申請者請將相關申請文件(含申請者之身分證明、場地使用者名單等資料)送達本校總務處,並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場地使用費」後完成申請。
六、本校收據開立對象以申請者之名義為限,不得有轉讓之情事,收據如有申請相關補助之需求,請以「可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名義」為申請者。
七、基於校園安全考量,本校於場地租借期間將進行巡場及抽檢,如與場地使用者名單不符合者,本校有權拒絕該員入場。
八、申請者不得有任何營業行為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如有上述行為,本校有權立即終止租借並拒絕該申請者往後之租用場地申請資格,且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九、如對場地開放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校總務處事務組長,電話:2502-4366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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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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