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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

{{ $t('FEZ002') }} 學務處體育組|

說明:

 一、依據「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體育獎勵金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

 (一)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並用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成冊,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將不予審查並退回原申請學校。

(二)選手、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核章後資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 

(三)戶籍證明:「選手」請檢附最近一年(自113年8月1日之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以利初審作業,未檢附者,不予以審查。

 (四)賽事成績證明:113學年度第2學期(自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五)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

 四、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於114年9月5日(星期五)前將選手、教練、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核章後(含佐證資料)紙本函送各組承辦學校。

 (二)將申請表電子檔(excel)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各組承辦人信箱,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不予受理補件。

 五、倘有學校欲提出補申請作業,僅得補申請前一學期(即113 學年度第1學期)之體育獎勵金,且仍應於申請期程內提出申請,俾維護學生權益。 

七、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教練及學校,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甲組)為原則,另 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並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 定盃賽進行修訂,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最優級組,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因恐與獎勵金發放精神有違,不予核定。

 八、各校如有下列相關情事,本局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致影響申請人權益者。

 (二)所附申請資料(含佐證資料),有偽造資料情事者。

 (三)已獲核發獎勵金者,惟經查實不具備獎勵資格,除撤銷 其獲獎資格外,亦須追繳獎勵金。 

九、檢附體育獎勵金申請範例、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表(新版)、體育獎勵金額對照一覽表、臺北巿各級學校 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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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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