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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

{{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為培育本市各級學校教學輔導教師,透過其陪伴與專業支 持,協助初任教師、新進教師及在教學或班級經營上有輔 導需求之教師,傳承教學經驗,提升教學效能,並促進教 師專業成長。 

二、為利於本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推動教學輔導教師,自115學 年度起請各級學校校內至少應設置1名教學輔導教師,並協 助執行下列對象之教學輔導事宜: (一)初任教學三年內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不含實習教師)或 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二)經主管教育機關建議或經校內校園事件會議認定教學或 班級經營有輔導需求之教師。 

三、有關初任三年內及新進教師部分,請各校以教學輔導教師配對為原則,如無教學輔導教師,可先以薪傳教師方式配 對,惟請各校務必推薦教師報名本次儲訓。 

四、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學校,應提出申請表件經學校 課發會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本局核定後實施。 

五、有關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推薦資格請參閱附件實施計 畫。 

六、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1至2名服務對象為原則,每輔導1名夥 伴教師,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2節課。 

七、本局另提供具3名以上教學輔導教師學校2萬元經費,請各 校輔以社群方式運作,經費可支應社群活動的講師鐘點、 誤餐、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教材教具等,經費核銷事宜 另函說明。 

八、114學年度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之學校,請詳閱附件 實施計畫,並配合相關期程辦理。 

九、開放私立學校(含私立幼兒園)以不申請經費方式(即自 籌經費)參加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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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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