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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澳大利亞籍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

{{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12月30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229047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 1120761513號函、113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30102252號函及113年4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963號說明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或法國或德國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澳大利亞之我國人士同該國國民受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同意依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澳大利亞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五、隨函檢附本府社會局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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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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