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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 $t('FEZ002') }} 行政|

長春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壹、依  據:依據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 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貳、目  的:為加強本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園開放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參、開放範圍:活動中心3樓羽球場地(共3面)

肆、開放時間:

一、平時:每週一至週五,下午18:20至20:20;20:20至21:50止.

二、寒暑假:比照平時時間。

伍、開放原則:

校園場地(活動中心)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陸、場地租借實施辦法:

一、 第1次申請使用本校活動中心,應於使用7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保證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後始得使用。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
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礙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一)借用活動中心羽球場地,違反使用舞台之規定者。

(十二)破壞借用場地之整潔與設備者。

(十三)垃圾等廢棄物,未自行帶走者。

柒、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校辦理活動需用場地,當天活動視同停止借用。

(二)如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當天活動視同停止借用。

(三)遵守本校各場地使用辦法,未租借之場地不得使用。

捌、長期定期使用之團體,其借用期間以3個月為限,長期使用者以2小時及1.5小時為原則,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場地以原租借單位得優先申請,單時段如申請借用之單位過多致場地不敷使用時,將由本校協調處理或抽籤決定之。

玖、本校開放學校場地使用費相關收支依會計程序辦理。

拾、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未即時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拾壹、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校警及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拾貳、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拾參、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要借用有關場地時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拾肆、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單位)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拾伍、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拾陸、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拾柒、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拾捌、本校校園開放如確有困難時,依規定專案函報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准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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