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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國民小學

公布欄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 $t('FEZ002') }} 輔導室資料組|

輔導室公告

 

有相關問題請洽輔導室資料組徐老師 02-25024366 分機163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申請對象

     (父母符合新住民定義: 依新住民基本法第 二 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在本校就讀之新住民子女學生:

  1. 前款前款新住民之子女。新住民之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且現在臺居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之獎助 勵 學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

   類別:

()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者為2000)

      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1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平均優等以上且且無重大違規紀錄(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

 ()清寒學生助學金:(獲獎者為3000)

        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1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本校可各申請1(移民署會再作審核,非學校送出就通過),以去年未申請通過者優先,超過名額以公開抽籤決定。

   

     需備齊的資料:   

1.填寫初審申請表。(請到輔導室領取空白表單填寫,校內初審通過後會再另發有流水編號申請表請家長簽名)

2. 報名日起前1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3.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113年度成績單將由輔導室統一提出申請(家長免付)申請清寒助學金者請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報名期間:11434~312(三)下班前備齊各項資料送到輔導室完成校內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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