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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
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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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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